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城市供水企业落实供水安全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安全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优质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内从事自来水生产、运营的城市供水企业。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我市城市供水企业在供水工程建设、原水取水、制水、输配水等环节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我市城市供水企业在供水工程建设、原水取水、制水、输配水等环节中,城市供水企业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危害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可能性。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规工作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城市供水企业安全合规管理部门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城市供水企业。

(四)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城市供水企业合规责任。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计划应当与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风险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设计与施工】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风险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七条 【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风险点: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对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用户用水设施正式通水的,依照《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节 原水取水

第八条 【取水要求】

供水企业取水需要经过批准,或者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风险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 【应急处置】

当原水取水和输配过程或水源保护区范围(含备用水源、一、二级及准保护区)发生水源水质异常(含咸潮),影响正常制水和供水水质安全时,供水企业应做好应急处置。

(风险点:供水企业没有做好应急处置,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三节 制水

第十条 【制水生产】

制水生产应确保出厂水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可靠,生产工艺管理和能耗药耗控制合理;物联网感知设备、PLC数据准确,智慧化建设先进;生产调度运行安全平稳,出水水压、水量满足供用水需求;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有效有序,设施设备完好;生产运行管理及监管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不发生有责生产运行事件,做到管理科学有序、环境优美。

(风险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水质检测】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风险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四节 输配水

第十二条 【供水可靠性】

供水企业应保障持续不间断供水,除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的爆管事故外。供水企业应在供水管网中建立水质、水压在线监测系统。

(风险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停水要求】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风险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合规管理组织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合规责任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合规管理组织】

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生产运营特点,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各环节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相关环节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十七条 【合规风险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企业或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组织各相关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评估和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梳理合规风险。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应及时预警并督促落实整改。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后,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管理人员报告。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供水安全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列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对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适当的激励或惩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倡导性、指导性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引用。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